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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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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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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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四)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六)涉危企业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七)按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依法缴纳排污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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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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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国家、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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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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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证(原件)
2、银川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3、环保部门下达的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4、环保部门下发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确认文件
5、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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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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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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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勘验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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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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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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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环保园林水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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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银川市民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局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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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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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签-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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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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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无